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配电安装施工资质监督管理,保障电力设施建设质量与安全,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配电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企业资质监督,涵盖资质申请、动态核查、违规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第二章 监督主体与职责
第三条监管机构
国家能源局:统筹全国资质监督政策,公布电力质监机构名录;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实施属地化日常监管,联合住建部门核查企业资质条件;电力质监机构:对施工质量行为及实体工程开展专项检查。第四条企业责任
施工企业需建立资质维护机制,确保人员、设备、业绩等持续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第三章 日常监督内容
第五条资质动态核查
1.人员资质:电工持证率100%(低压电工特种作业证),技术负责人具备中级以上职称;
2.设备管理:配电箱等设备需通过CCC认证,进场前验收记录完整;
3.工程业绩:近3年完成配电项目需与资质等级匹配,无重大质量事故记录。
第六条施工过程监督
安全管控:落实三级配电制度,执行“一机一闸一漏”规范;质量验收:隐蔽工程留存影像资料,接地电阻值≤4Ω;分包合规:禁止无资质分包,总包单位对分包安全负连带责任。第四章 违规处理与信用管理
第七条处罚措施
限期整改:对设备不达标、人员无证上岗等行为责令30日内改正;降级/撤销资质:发现挂靠、业绩造假等情节严重者,依法启动资质重审。第八条信用惩戒
违规企业纳入电力行业信用平台,在招投标、许可证延续中予以限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