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算基本原则
1.质量合格部分必须支付
已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若质量不合格但可修复,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支付价款(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
2.合同约定优先
合同中对解除后结算方式有明确约定的(如计价标准、支付比例),应优先按约定执行。
3.过错方承担损失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需赔偿对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二、具体结算方法
(一)按合同类型区分
1.固定单价合同
直接按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结算。
2.固定总价合同
采用比例折算法:
`结算款 = 合同总价 × (已完合格工程量 / 合同预估总工程量)`
例如:合同总价1000万元,已完成40%工程量且质量合格,则结算400万元。
争议处理:若双方对工程量比例有分歧,可委托造价鉴定。
(二)特殊情形处理
1.未使用材料与设备
承包人已采购但未使用的材料/设备,按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或退还;无约定时由责任方承担费用。2.停工损失与遣散费
因发包人违约导致解除的,承包人可索赔:✓ 停工窝工损失 ✓ 人员遣散费 ✓ 已购材料损失。
3.资料移交义务
承包人需移交已完成部分的工程资料,否则发包人可拒付尾款。
三、操作流程
1.暂停施工:立即停止后续施工,清点现场。
2.质量验收:第三方检测机构验收已完工程,出具报告。
3.费用清算:
核算已完工程价款、材料设备残值、违约金/赔偿金等;双方协商签署《终止结算协议》。4.争议解决:协商不成时,通过诉讼或仲裁委托造价鉴定。
5.款项支付: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或裁决后28日内支付。
四、法律依据与注意事项
《民法典》第806条:质量合格的已完工程必须支付价款,不合格的参照第793条处理(修复后合格可付费,修复不合格不付费)。证据保留:务必保存施工记录、验收单、采购凭证等,以便主张权利。
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可在工程竣工或合同解除后18个月内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提示:若分包方无资质导致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仍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结算争议需尽早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避免款项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