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检测机构等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动态监管活动。
第三条(监管原则)
坚持"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原则,实施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 监管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资质动态核查内容)
重点核查以下事项:
1. 企业资质标准符合性(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等配置)
2.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性及安管人员配备情况
3. 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行为
4. 质量安全事故记录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5. 信用评价等级及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五条(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
建筑施工企业须持续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重点监管:
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有效性安管人员(A/B/C类)配备达标情况事故责任认定企业的重点监管要求第三章 监管机制与程序
第六条(动态核查方式)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与重点监管相结合方式:
1. 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企业总数的20%
2. 对信用等级E级企业实施全覆盖核查
3. 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存在拖欠工资等问题的企业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第七条(差异化监管措施)
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
A级企业:以服务为主,免予常规核查B/C/D级企业:按1:4:4比例抽选E级企业:全部纳入重点核查范围第八条(资质审批后核查)
对以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许可部门应在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推送信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3个月内完成核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九条(部门职责分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等领域资质监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等领域资质监管省水务厅: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领域资质监管第十条(违规处理措施)
对核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
1. 责令限期整改(一般不超过30日)
2. 逾期未整改的,暂扣或撤销资质证书
3. 存在弄虚作假的,依法撤销已许可资质
第十一条(安管人员动态考核)
实施安管人员履职能力考试制度:
考试对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负责人(B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考试内容:从《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库》随机抽取合格标准:总分100分,60分及格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实施细则更新)
本细则将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本省实际需要适时修订。
第十三条(生效时间)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