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贯彻《海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提升消防维保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火灾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机构,涵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等设施维保活动。
第三条消防维保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须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维保操作符合国家及本省消防安全标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机制,明确各级人员职责:
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批安全投入、应急预案及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维保人员:需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作业现场安全直接负责。安全管理岗位:监督日常隐患排查,组织应急演练,并建立维保档案备查。第五条维保机构须与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履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失职行为依规追责。
第三章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
第六条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对维保项目实行风险等级划分:
高危项目(如电化学储能设施、大型商业综合体)需开展专项评估,落实“一风险一预案”。常规项目: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完好性,重点测试报警联动功能,确保疏散通道畅通。第七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对电动自行车充电区、新能源设备等新兴风险领域,增加巡查频次。
第四章 维保操作规范与应急管理
第八条维保作业需遵循以下规范:
严禁违规动火、带电操作,临时用电须审批监护。对数字化消防设备(如智能烟感)优先采用远程诊断技术,提升维保效率。第九条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实战演练,并留存影像记录。
第五章 宣传教育与信用监管
第十条全员每年接受不少于8学时的消防安全培训,内容涵盖设施原理、故障处置及逃生技能。
第十一条维保机构信用信息纳入全省消防信用体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果作为银行信贷、保险费率评定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原《海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冲突处以上位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