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救援队伍建设要求
1.强制建立专职队伍或协议保障
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建立专职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推进标准化建设并保障资金投入;不具备独立建队条件的,需设置兼职救援队并与就近专业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2.标准化等级要求
救援队伍需通过国家标准化定级考核,一级资质对应矿山需配备一级标准化矿山救护队(等级有效期三年),由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考核认定。
二、应急预案与演练管理
1.科学编制与备案
应急预案需符合法律法规及风险特点,具备科学性、可操作性,并报县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抄送监察机构。
2.定期演练与修订
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提升全员应急响应能力;每3年至少开展1次预案评估,遇指挥体系调整、资源变化或演练发现问题时及时修订。三、装备与物资保障
1.配备先进救援装备
按《矿山救援规程》强制要求配置侦测、通信、灭火、排水等专业设备,并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
2.资金专项保障
实行国家、地方和企业三级资金保障机制,确保救援装备更新维护及训练支出。
四、培训与能力建设
1.常态化训练机制
救援队伍需按《考核规范》(AQ/T1009)开展日常训练,独立中队每季度自评,矿山救护大队每半年自评。
2.政企联合演练
地方监管部门每年汛期前组织尾矿库"头顶库"企业与居民联合演练,强化协同处置能力。
五、合规性监督
行政许可集中审批: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以上部门审批,禁止下放。动态监管:企业需定期向监管监察部门报送救援队伍建设及预案执行情况,接受抽查监督。>注:2024年7月施行的《矿山救援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16号)整合了前述要求,并强化了技术装备和救援流程的规范性。一级资质企业需以该规程为基准落实救援体系建设。